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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1-16 作者:4118云顶集团 浏览次数:


为激励研究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、勇于开拓创新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。
第一条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
全日制普通研究生。
第二条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
(一)三好研究生标兵
(二)三好研究生
(三)优秀毕业研究生
(四)优秀研究生干部
第三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
(一)三好研究生标兵
1.
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,要求研究生在政治、思想、品德、学业、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,得到师生一致好评。
2.
满足三好研究生的评选条件。
(二)三好研究生
1.
政治思想好
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关心国家大事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关心和热爱集体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,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2.
学习好
1)学习勤奋,刻苦钻研,注重自学能力、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,注意拓宽知识面,理论联系实际,学术思想活跃,至少在国际、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;
2)学习成绩优良,学位课的平均成绩(计算公式M=MiAi/ΣA;式中MA分别为第门学位课程成绩和学分数)在80分以上,学位课单科不低于70分;
3)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,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。
3.
身体好
坚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的体魄,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,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,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表现积极。
4.
享受当年学业奖学金。
(三)优秀毕业研究生
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任两个条件。
1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关心国家大事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,关心和热爱集体、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,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2)学习成绩优良,学位课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,学位课单科不低于70分;
3)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,在国内、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,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;
4)在读研期间曾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称号、三好研究生称号、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单项奖学金;
5)毕业论文优秀。
(四)优秀研究生干部
1.
认真宣传、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,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;
2.
作风正派,坚持原则,团结同学,热心为大家服务,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;
3.
工作积极主动、认真负责,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成效显著;
4.
学习努力,成绩优良,担任干部工作满一年及以上。
第四条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
(一)受到党、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;
(二)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;
(三)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毕业;
(四)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,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;
(五)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;
(六)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;
(七)有课程不及格。
第五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时间和办法
(一)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。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根据不同的培养年限,分别在每年四月(夏季毕业)和十月(春季毕业)进行。三好研究生标兵、三好研究生、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于每年十月进行。
(二)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院(系、所)研究生工作组具体负责。学校每年将评选优秀研究生的比例分配给各院(系、所),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。各院(系、所)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好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,充分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(三)优秀研究生评选步骤
1.
对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,本人提出申请;
2.
导师签署意见;
3.
在党支部、班委会组织下进行群众评议;
4.
党支部、班委会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,提出人选报院(系、所)研究生工作组;
5.
院(系、所)研究生工作组审核,张榜公布,听取意见后,报研究生院;
6.
研究生院审查,报学校审批。
第六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
(一)学校每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三好研究生标兵,三好研究生不超过在册(除毕业班外)研究生人数的15%,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%,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实际情况评选。
(二)获以上四种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,填写《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》,并载入个人档案。
(三)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三好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,三好研究生标兵同时享受2000元单项奖学金,优秀毕业研究生享受500元单项奖学金,优秀研究生干部享受1000元单项奖学金。
第七条附则
(一)评选优秀研究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,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,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和奖学金。
(二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原校研[2007]75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
华中科技大学
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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